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欧盟REACH附件XVII新增全氟类物质(PFCAs)限制

2021年8月5日,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(EU)2021/1297,修订了REACH附件XVII(限制篇),将原第68项的内容替换为“9~14个碳原子的全氟羧酸(C9-C14PFCAs),包括其盐类及相关物质”,原第68项的“全氟辛酸(PFOA)”已从限制篇中删除且于2020年6月15日纳入欧盟POPs法规中管控。在附件XVII中,第68项被以下内容替换:

  68.分子式为CnF2n+1-COOH(n=8,9,10,11,12或13)的直链和支链全氟羧酸(C9-C14 PFCAs),包括其盐类及其任何组合;

  任何C9-C14PFCA相关物质,其具有直接连接到另一个碳原子上的式为CnF2n +1-(n =8,9,10,11,12或13)的全氟基团,包括其盐类及其任何组合;

  任何C9-C14PFCA相关物质,其具有不直接连接到另一个碳原子上式为CnF2n +1-(n =8,9,10,11,12,13或14)的全氟基团,包括其盐类及其任何组合。

  以下物质不包括在本项要求中:

  —CnF2n +1-X,

  其中X=F, Cl, 或者Br,

  n=8,9,10,11,12,13或14,包括其任何组合。

  —CnF2n +1-COOX'

  其中n>13且X'=任何基团,包括盐类。

  管控要求如下:

  1.自2023年2月25日起,不得单独制造或作为物质投放市场。

  2.自2023年2月25日起,不得用于或投放市场:

  (a)作为物质的成分;

  (b)混合物;

  (c)物品。

  除非物质、混合物或物品中C9-C14PFCAs及其盐类的总和低于25 ppb,或C9-C14PFCA相关物质的总和低于260ppb。

  3.作为对第2段的豁免,C9-C14PFCAs及其盐类和C9-C14PFCAs相关物质总和的限值应为10ppm,如果它们存在于用作运输中的可分离中间体的物质中,并且满足本法规第18(4)条(a)至(f)点中关于制造全氟化碳链长度等于或短于6个原子的含氟化合物的条件。委员会应不迟于2023年8月25日审查该限值。

  4.第2段自2023年7月4日起适用于:

  (i)防油防水纺织品,用于保护工人免受危害其健康和安全的危险液体的侵害;

  (ii)聚四氟乙烯(PTFE)和聚偏氟乙烯(PVDF)的制造,用于生产:

  —高性能、耐腐蚀的气体过滤膜、水过滤膜和医用纺织品用膜;

  —工业废热交换器设备;

  —可防止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PM2.5微粒泄漏的工业密封剂。

  5.作为第2段的豁免,在2025年7月4日之前,应允许使用C9-C14PFCAs及其盐类和C9-C14PFCA相关物质,用于:

  (i)半导体制造中的光刻或蚀刻工艺;

  (ii)涂在胶片上的照相涂料;

  (iii)侵入性和植入性医疗器械;

  (iv)已安装在系统(包括流动和固定系统)的液体燃料蒸汽抑制和液体燃料火灾(B类火灾)的灭火泡沫,但须符合下列条件:

  —含有或可能含有C9-C14PFCAs及其盐类和C9-C14PFCA相关物质的消防泡沫不得用于培训;

  —含有或可能含有C9-C14PFCAs及其盐类和C9-C14PFCA相关物质的消防泡沫不得用于测试,除非所有释放物已被收集;

  —自2023年1月1日起,含有或可能含有C9-C14PFCAs及其盐类和C9-C14PFCA相关物质的消防泡沫的使用只能在能够控制所有释放的场所进行;

  —含有或可能含有C9-C14PFCAs及其盐类和C9-C14PFCAs相关物质的消防泡沫库存应根据法规(欧盟)2019/1021第5条进行管理。

  6.第2(c)款不适用于2023年2月25日前投放市场的物品。

  7.在2028年8月25日之前,第2段不适用于加压计量吸入器的罐涂层。

  8.第2(c)款自2023年12月31日起适用于:

  (a)半导体本身;

  (b)半成品和成品电子设备中包含的半导体。

  9.第2(c)款自2030年12月31日起适用于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投放市场的成品电子设备的备件或替换零件中使用的半导体。

  10.截至2024年8月25日,第2段中提及的浓度限值应为含全氟烷氧基的氟塑料和含氟弹性体中C9-C14PFCAs的总和为2000 ppb。从2024年8月25日起,含氟塑料和含氟烷氧基的氟橡胶中C9-C14PFCAs的总和浓度限值应为100ppb。在制造和使用含有全氟烷氧基的氟塑料和氟弹性体过程中,应避免所有C9-C14PFCAs的排放,如果不可能,应在技术和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可能减少排放。这种豁免不适用于第2(c)款所指的条款。委员会应不迟于2024年8月25日审查这项豁免。

  11.对于C9-C14PFCAs的总和,第2段中提到的浓度限值应为1000ppb,这些物质存在于通过电离辐射或热降解生产的聚四氟乙烯微粉中,以及含有聚四氟乙烯微粉的工业和用途混合物和制品中。在聚四氟乙烯微粉的制造和使用过程中,应避免所有C9-C14PFCAs排放,如果不可能,应在技术和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可能减少排放。委员会应不迟于2024年8月25日审查这一减损。

  12.就本条目而言,C9-C14PFCA相关物质是指根据其分子结构,被认为具有降解或转化为 C9-C14 PFCAs潜力的物质。

  深讯科建议

  越来越多的全氟物质纳入到法规的管控,执法机构同时加大了对全氟物质的执法力度,企业需尽早结合法规的管控,调查产品中全氟物质的合规性,以确保投放市场的产品满足法规的管控要求,避免产品投放市场后的违规造成经济损失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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